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16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佳昇工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煌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笠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究係「笠」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抑或「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 陳明 正確名稱。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