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73號原告 彭秋雯 被告 廖千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曉雁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73號原告 彭秋雯 被告 廖千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