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18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351號,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4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偕同其子先後2次於深夜時分出現在遭竊工地,而監視畫面中確亦出現2名竊賊,被告及其子係以跑步離開現場,足見被告與其子確為進入工地行竊之人云云。惟查被告堅詞否認行竊,辯稱:我與我兒子是去找銀行欠款的權利車等語。而原審當庭勘驗扣案之三個檔案之紀錄中,除第一個檔案是在工地現場內,其餘均在工地旁之鄰近道路。而在工地現場內之檔案中,固可見二個人影在工地內不停晃動,但因光線、距離及角度關係,無法辨明該二人之形貌,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7頁反面),是尚難據此認該影片之人影即為被告與其子二人。公訴人亦未再提出明確之證據證明被告於當天確偕子前往該處行竊,各項證據既均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竊盜罪,則原審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即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駱國堯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