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桃簡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桃簡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一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九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未扣案偽造之「財團法人 恩主 公醫院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章、「 陳榮基 公務專用」章、「主醫0000000000 戴瀚成 」章各一枚,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000000000號「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財團法人 恩主公 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印文壹枚、「主醫0000000000戴瀚成」印文陸枚、「陳榮基公務專用」章印文壹枚、及 巴氏 量表上之偽造「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印文壹枚、「主醫0000000000戴瀚成」印文拾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之女,因認 劉阿定 需聘僱外籍幫傭照顧,明知劉阿定並未在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下稱恩主公醫院)就診,竟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間某日,在台北市○○○路中心診所,偶遇年籍不詳之許姓成年男子,經告以有辦法辦理等語,代價為甲○○以支付新臺幣(下同)五千元,二人即基於偽造印文印章、私文書等犯意聯絡,由甲○○當場交付健保卡,約定於三日後下午某時,在該中心會面,屆時,該男子即持其於不詳時地所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章、「陳榮基公務專用」章、「主醫0000000000戴瀚成」章,蓋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000000000號「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計有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印文壹枚、「主醫0000000000戴瀚成」印文陸枚、「陳榮基公務專用」章印文一枚),及蓋於巴氏量表上(計有「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印文壹枚、「主醫0000000000戴瀚成」印文拾肆枚),而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恩主公醫院、陳榮基、戴瀚成等人,甲○○收受後,隨即於當日或翌日下午,持持往臺北市○○路委由不知情之鴻寶有限公司某顏姓小姐,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足以生損害於恩主公醫院、陳榮基、戴瀚成及勞委會審查申請資格之正確性。嗣因勞委會函查恩主公醫院後查明該診斷證明書並非醫院所開具,始被查獲。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本院之自白。2、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000000000號「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影本,及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函等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勘認定。
三、按偽造之造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為用以表示醫生之診斷鑑定意思,為私文書,檢察官認係屬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其他相類證書之一種,尚有誤會,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與該姓名年籍不詳之許姓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委由不知情之顏姓女子行使偽造私文書,為間接正犯。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第三二九五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由共同正犯許姓男子同時偽造「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主醫戴瀚成」、「陳榮基公務專用」之印章,侵害三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嗣又將之蓋於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九十一年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000000000號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其偽造上開印文等數十枚同種印文之行為應認係接續犯,而上開三種印文,則為想像競合犯。又其偽造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關係,應從一重論以偽造印文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方法、所生危害、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憑,其經此教訓,自當知所惕勉而無虞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諭知緩刑二年,用啟向上。未扣案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章、「陳榮基公務專用」章、「主醫0000000000戴瀚成」章各一枚,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000000000號「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印文壹枚、「主醫0000000000戴瀚成」印文陸枚、「陳榮基公務專用」章印文壹枚、及巴氏量表上之偽造「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關防」印文壹枚、「主醫0000000000戴瀚成」印文拾肆枚,無證據證明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前開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已提出與勞委會,非被告所有,且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政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