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劉玄德
劉玄欽
劉玄龍
劉宗翰
王姿今
顏春綢
劉淑慧
劉淑貞
劉卿雪
劉 蘋
劉秀月
劉正雄
劉正勝
劉正璋
劉正誠
劉瓊枝
劉瓊玉
劉安惠
李哲男
李榮次
李日益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范之語
相 對 人 李日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查:聲請人未據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