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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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五○號
原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世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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