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六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0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六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瑋俐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年九月三十日│玖萬柒仟陸佰貳拾│RA七九六二四三││││司│││捌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