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90號聲請人 黃仁和 即興 和起 重行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支票有無發票日?如有,請提出銀行出具載有發票日期之掛失止付通知書;若無,亦請具狀敘明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