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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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86號聲請人 劉光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向股票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人辦理股票掛失所出具之掛失通知書正本(不得以影印本代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