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嵩立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楊美花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景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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