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 劉嘉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永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519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車輛修理費新臺幣(下同)20,80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所請求費用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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