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坤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坤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受刑人賴坤和因賭博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附表編號2至3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3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月、6月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附表:受刑人賴坤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賭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間某日起│104年6月13日│104年6月13日│││至104年6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毒│││字第15462號│偵字第3905號│偵字第390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283號│57號│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105年2月18日│105年2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判決││1283號│57號│57號││├────┼────────┼────────┼────────┤││判決│104年12月3日│105年3月14日│105年3月14日│││確定日期││(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105年2月18日)│105年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82號│字第4814號│字第4814號│││├────────┴────────┤│││(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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