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再易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114號再審原告 陳文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742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3,87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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