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再易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134號再審原告 陳文隆 通訊處所:臺北郵局27-215號信箱再審被告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1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42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林鳳珠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彥琪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