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楊景元 被告 呂世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0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卓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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