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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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小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小上字第25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李世忠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顧崇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1月24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3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提起反訴,本院就此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小額事件之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因上訴人對其辱罵為「瘋子」之行為,而受有名譽上之損失,訴請上訴人賠償其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等語。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萬元及其利息外,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除聲明對原判決不服應予廢棄外,並認本件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夜間無喧嘩情況下,惡意至上訴人門口,態度惡劣指責上訴人,致使上訴人名譽受損,故於本件上訴程序提起反訴請求2萬元,而就前開反訴請求部分,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反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饒金鳳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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