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岳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40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捌包(均含其外包裝)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岳享(已歿)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8小包(檢驗後毛重0.8
53、0.835、0.829、0.927、0.913、0.822、0.812、0.830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7日23時許至翌日(4月8日)17時許間之某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荷蘭村汽車旅館508號房內,施用第二級毒品咖啡包過量致死,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鑑識小組據報前往採證,扣得已開封使用過之毒品咖啡包14包,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死亡為由,於109年10月26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4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毒偵卷第7頁)。而該案查扣之14包毒品咖啡包,經送鑑定結果,其中8包(檢驗前毛重各0.853、0.835、0.829、0.927、0.913、0.822、0.812、0.830公克)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成分,有卷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6月1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6434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件可按(警卷第23至
27、39至41、45頁),足證扣案前揭8包毒品咖啡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