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0號聲請人 潘遠達 代理人 潘紹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瓊儀┌──────────────────────────────────────────────────────┐│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潘遠達│日盛北桃園分行│99年10月31日│11,000元│CC五三九0四一││││││││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