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 游劉佳鈺 代理人 鄭修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4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霜潔┌──────────────────────────────────────────────────────┐│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聯勝發實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99年9月30日│250,000元│0000000││││ 游勝年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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