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 洪許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1月2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7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3月28日(100年3月27日為星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洪千棻~t20L2x0;┌──────────────────────────────────────────────────┐│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0000000─│股票│1│100│││││七│││││├─┼───────────────┼──────────────┼────┼───┼────┼───┤│0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0000000─│股票│1│176│││││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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