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6號聲請人 邱玉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86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七九NX0000000─五││1│777│││1│葡萄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