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原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智凱具保人張清圳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清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智凱因涉嫌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後向本院聲請羈押,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經本院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2萬元交保,被告張智凱經具保人張清圳於翌日為被告張智凱如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張智凱釋放。而被告張智凱於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此有聲羈卷所附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暨本院卷三所附本院準備程序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等在卷可稽,且經通知具保人張清圳後,亦未能協同被告張智凱到庭,此亦有本院準備程序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張智凱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張清圳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陳斐琪法官丁婉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