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原告 林宸緗
林裔 家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 律師複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被告 林仁德
林仁弘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劉純如 被告 林國連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複代理人 鈕則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中壢院區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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