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5號聲請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簡春騰 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簡春騰破產,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
一、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二、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三、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其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
五、其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聯絡方式、種類、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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