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2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堯明仁 債務人 墜盈妙 債務人 墜宜杰 債務人墜 宜軒 債務人 墜炎昌
一、債務人墜宜杰、 墜宜軒 、墜炎昌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美育 之遺產範圍內,與墜盈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陸萬玖仟 陸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墜盈妙民國94年起就讀輔仁大學時,邀同被繼承人黃美育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新臺幣捌拾萬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3筆共計新臺幣86,062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墜盈妙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69,694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被繼承人黃美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 嗣查 ,被繼承人黃美育已於98年1月19日登記死亡,查被繼承人黃美育之繼承人除債務人墜盈妙(長女)外,尚有債務人墜炎昌(配偶)、墜宜杰( 長男 )、墜宜軒(次男)等四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美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墜盈妙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62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墜宜杰、墜│自民國102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83%│││69694│宜軒、墜炎│月1日起│││││元│昌、墜盈妙││││└──┴───┴─────┴──────┴──────┴───────┘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墜宜杰、墜│自民國102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9694│宜軒、墜炎│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昌、墜盈妙│││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