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花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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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花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花簡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朝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朝鈞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鍾朝鈞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無視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易戕害自己之身心,並活絡毒品違法交易市場,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且犯罪後飾詞圖卸,未見悔意,惟念其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可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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