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家非調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家非調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改定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非調字第61號聲請人 黃秋男 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聲請人黃秋男及相對人 陳安之 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調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分機425)。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