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鍾幼芳
相 對 人 鄭進龍
三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欽舜
特別代理人 曾文毅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選任曾文毅於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時,為
相對人三仁交通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因聲請人對相對人三仁交通有限公司提起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程序進行中,相對人三仁交通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曾欽舜罹患失智症,日常生活需他人24小時照
護,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聲請本院選任特
別代理人等情(見本院100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有相
對人所提出之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主張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