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世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毒偵字第1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怡安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黃婉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