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原告 蘇大峰

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

追加原告 蘇順美

被告 蘇大權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蘇大峰、追加原告蘇順美為追加原告 蘇黃素梅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視同原告蘇黃素梅於民國114年1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原告蘇大峰、追加原告蘇順美及被告,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有原告蘇大峰及被告提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等在卷可稽,除被告與追加原告蘇黃素梅為本件訴訟對立關係而不得承受訴訟外,應由原告蘇大峰及追加原告蘇順美承受訴訟,惟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命其等承受及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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