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41號
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參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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