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397號原告乙○○被告 鄭百吟 即 米拉 親子生活館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米拉親子生活館名稱、住所;若為法人或商號,應補正其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暨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應補正原告乙○○、被告鄭百吟、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