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396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債務人聯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為何?㈡確認甲○○是否亦為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㈢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請釋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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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