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43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違約金之請求日期為何?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因狀載自民國97年13月11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童秉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