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被   告 丙○○
          (現於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
被   告 丁○○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
撤緩偵字第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丙○○、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
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前開犯罪事實被告甲○○與被害人乙○○共同出資經營該
檳榔攤業務,為一般合夥,其未經合夥人之同意,私自挪用
合夥資金,係犯刑法第336第2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公訴人援引背信論擬,應
有誤會,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28條、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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