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羅簡字第50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李錦源 即鋒曜工程社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三月
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