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446元,應
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9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