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交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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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1225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騎乘機車,因而致人受傷,依
法應負過失傷害罪責,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