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簡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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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4年度毒偵字第1963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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