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 林勝輝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告翔昱數位影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
仟伍佰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