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公業 趙鰲峰 ‧趙鰲峰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趙克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趙國棟 間因102年度補字第492號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