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俊卿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俊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俊卿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15日、1年11月、3年2月,於民國97年6月24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許俊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月15日、1年11月、3年2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382號核准假釋,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因此,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玫熹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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