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家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家簡字第1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婉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宜芳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 林素玲 因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而被繼承人 林茂盛 之遺產為新臺幣(下同)1,106,53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而林素玲之應繼分為3分之1,故訴訟標的價額為368,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尚欠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阮弘毅附表:
⒈基隆市○○區○○段○○號:371平方公尺×21700元×1/8應
有部分=1,006,337元⒉基隆市○○區○○○路○○○○號建物價值100,200元總計1,106,5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