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01號
原   告  林貴玉
訴訟代理人  陳德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投泉之鄉大廈管理委員會邱鴻仁陳鴻仁
黃泰鴻吳建林王博生劉黎卿陳琦明倪肇明陳美月
陳加源劉佳樺楊雯紋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北投泉之鄉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最新報備資料、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被告邱鴻仁、陳鴻仁、黃泰鴻、吳建林、王博生、劉黎
  卿、陳琦明、倪肇明、陳美月、陳加源、劉佳樺、楊雯紋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下列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1.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12、14號。
  2.臺北市○○區○○路○○○號129室
  3.臺北市○○區○○路○○○號240室
  4.臺北市○○區○○路○○○號320室
  5.臺北市○○區○○路○○○號334室
  6.臺北市○○區○○路○○○號409室
  7.臺北市○○區○○路○○○號410室
  8.臺北市○○區○○路○○○號502室
  9.臺北市○○區○○路○○○號621室
  10.臺北市○○區○○路○○○號709室
  11.臺北市○○區○○路○○○號721室
  12.臺北市○○區○○路○○○號722室
  13.臺北市○○區○○路○○○號738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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