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461號

原告 陳秋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朝芬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載「一、債權不存在。二、請求相對人歸還本票。」部分,該內容尚非具體、明確且特定,請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應 陳明 本件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本票為何,及請求被告返還之本票為何)。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林金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