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25號
原 告 邱淑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祐婕 冷氣空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祐婕冷氣空調、法定代理人
劉祐希 」,惟經本院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服務查詢結果,並無祐婕冷氣空調之登記資料,足見本件被
告當事人資料不明,而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祐婕冷氣空調
」為何,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另具狀查報本
件被告當事人祐婕冷氣空調之公司真正名稱,並提出被告之
工商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