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825號
原   告  邱淑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祐婕 冷氣空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祐婕冷氣空調、法定代理人
   劉祐希 」,惟經本院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服務查詢結果,並無祐婕冷氣空調之登記資料,足見本件被
  告當事人資料不明,而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祐婕冷氣空調
  」為何,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另具狀查報本
  件被告當事人祐婕冷氣空調之公司真正名稱,並提出被告之
  工商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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