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62號
原 告 梁逸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耀章 等83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
東縣○○鄉○○○段○○○○號土地為分割,上開土地面積為
1567.8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2,100元,其中原告應有部分為62208分之90,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76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
2100元/平方公尺×1567.8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90/62208
=4,7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號土
地第一類謄本全部。
㈢、提出全體共有人即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共有人如有死亡者,併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修正訴訟書狀及
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一千元;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