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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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94號

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被告 陳明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明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8,7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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