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取財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取財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詐欺取財等罪,其中詐欺取財罪、搶奪罪所受宣告刑均在一年六月以下,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7月21日│95年7月28日│95年7月19日│95年7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84│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84│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84││年度案號│8454號│54號│54號│5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5年易字第1333號│95年易字第1333號│95年易字第1333號│95年易字第1333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29│95.11.29│95.11.29│95.11.29│├─┼─────────┼──────────┼──────────┼──────────┼───────────┤│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5年易字第1333號│95年易字第1333號│95年易字第1333號│95年易字第13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1.02│96.01.02│96.01.02│96.01.02│├─┴─────────┼──────────┼──────────┼──────────┼───────────┤│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合│合│合│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2月又15日│3月又15日│1月又15日│2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至7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6│7│├───────────┼──────────┼──────────┼──────────┤│罪名│詐欺│毒品防制條例一級毒│搶奪││││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5年7月23日│95年8月6日│95年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偵字第74││年度案號│8454號│4093號│0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易字第1333號│95年訴字第1854號│95年上訴字第2732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29│95.11.29│96.01.11│├─┼─────────┼──────────┼──────────┼──────────┤│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易字第1333號│95年訴字第1854號│96年台上字第15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1.02│96.02.07│96.03.22│├─┴─────────┼──────────┼──────────┼──────────┤│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5條第1項││││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合│合│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3月│5月│5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