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0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普通竊盜│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95.10.23│95.10.25│95.11.2│95.11.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偵字第│南投地檢95年偵字第│南投地檢95年偵字第│南投地檢95年偵字第││偵查(自訴)機關│5331號、南投地檢95│5331號、南投地檢95│5331號、南投地檢95│5331號、南投地檢95│││年偵字第第230、299│年偵字第第230、299│年偵字第第230、299│年偵字第第230、299│││號│號│號│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1140號│96年上訴字第1140│96年上訴字第1140│96年上訴字第114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6.6.21│96.6.21│96.6.21│96.6.21│├─┼──────┼─────────┼─────────┼─────────┼─────────┤││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上訴字第1140號│96年上訴字第1140│96年上訴字第1140│96年上訴字第1140││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6.21│96.6.21│96.6.21│96.6.21│├─┴──────┼─────────┼─────────┼─────────┼─────────┤│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3款│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合│合│合│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5││││├────────┼─────────┼─────────┼─────────┼─────────┤│罪名│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95.12.8│││││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5年偵字第│││││年度案號│5331號及96年偵字第││││││230、299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1140號│││││實│││││││審├──────┼─────────┼─────────┼─────────┼─────────┤││判決日期│96.6.21││││├─┼──────┼─────────┼─────────┼─────────┼─────────┤││法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上訴字第1140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6.21││││├─┴──────┼─────────┼─────────┼─────────┼─────────┤│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三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